游泳运动员等级标准

游泳运动员等级标准
卡瓦略资讯 > 体育新闻

游泳运动员等级标准

一、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 在奥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杯短池系列赛、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世界军人运动会游泳比赛中获得前八名,且第一名成绩达到世界纪录的;

2. 在世界青年游泳锦标赛、亚洲运动会游泳比赛、亚洲青年游泳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游泳比赛、亚洲短池游泳锦标赛中获得前六名,且第一名成绩达到亚洲纪录的;

3. 在全国运动会(解放军选手参加)游泳比赛中获得前两名,并同时获得赛会道德风尚奖的;

4. 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并同时获得赛会道德风尚奖的;

5. 创造一项(项)以上世界纪录(不含全国纪录及亚洲纪录)的。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 在奥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杯短池系列赛、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世界军人运动会游泳比赛中获得前八名,且第一名成绩达到世界纪录的;

2. 在世界青年游泳锦标赛、亚洲运动会游泳比赛、亚洲青年游泳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游泳比赛、亚洲短池游泳锦标赛中获得前六名,且第一名成绩达到亚洲纪录的;

3. 在全国运动会(解放军选手参加)游泳比赛中获得前两名,并同时获得赛会道德风尚奖的;

4. 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并同时获得赛会道德风尚奖的;

5. 创造一项(项)以上世界纪录(不含全国纪录及亚洲纪录)的。

(三)一级运动员

男子:200米自由泳2’12”、200米混合泳2’20”、400米自由泳4’36”、400米混合泳4’46”、1500米自由泳16’10”、100米自由泳56”、100米蛙泳1’10”、100米蝶泳1’10”、200米蛙泳2’33”、200米蝶泳2’33”、200米混合泳2’45”。女子:200米自由泳2’18”、400米自由泳4’45”、800米自由泳8’42”、100米自由泳1’01”、100米蛙泳1’18”、100米蝶泳1’18”、200米蛙泳2’45”、200米蝶泳2’45”、200米混合泳3’25”。男女蛙、蝶、仰泳全能必须有一项达到一级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男子:50米自由泳37”、50米蛙泳37”、50米蝶泳37”、50米仰泳37”。女子:50米自由泳44”。男女蛙、蝶、仰泳全能必须有一项达到二级标准。

二、游泳运动员年龄组标准

(一)甲组:国际级运动健将年龄不限;运动健将年龄在1998年1月1日前出生(满19周岁)。(二)乙组:一级运动员年龄在1998年1月1日后出生(满18周岁)。二级运动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列进乙组。甲组等级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列进乙组。

三、游泳运动员达标成绩标准(以第一比赛轮次成绩为准)

(一)男子甲组国际级运动健将成绩标准如下:50米、100米、200米自由泳≤24”7;50米蛙泳≤36”9;50米蝶泳≤36”9;50米仰泳≤36”;200米混合泳≤2分8”7。一级运动员:50米自由泳≤38”5;50米蛙泳≤42”8;50米蝶泳≤42”8;50米仰泳≤42”8;200米混合泳≤3分。二级运动员:50米自由泳≤49”7;50米蛙泳≤47”;50米蝶泳≤47”;50米仰泳≤47”;200米混合泳≤4”36”。少年甲组5—7岁游泳运动员等级标准

一、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前八名者;

2. 在国际游联(FIA)承认的国际比赛和由国际军体理事会(CISM)所承认的军事友好邀请赛中达到世界游泳最新评分表男女混合接力前三名者;

3. 在国际泳联(FIA)承认的国际邀请赛和由非洲、中美洲、南美、北欧、南欧、泛太平洋地区(包括中国)国家游泳主管部门承认的一次性赛事中,达到世界游泳最新评分表男女混合接力前三名者。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 在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前六名,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前六名,或在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全国比赛前六名者;

2. 在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全国青少年比赛规定的比赛单项前三名,全能前六名,团体总分前三人者;

3.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认可的全国青少年比赛规定的比赛单项第一名,全能前三名,团体总分前二名者;

4. 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中,达到运动健将标准者。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 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比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任一项前八名或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标准而在以上比赛中未获得该项目的前三名者;

2. 在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全国性邀请赛或冠军赛中获得该项目的前三名者;

3.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认可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的前二名者;

4. 在地(市)、县级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比赛第一名者。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 在全国青年比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任一项前十二名或二级运动员标准中任一项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而在以上比赛中未获得该项目的前三名者;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认可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比赛前三名者;

3. 在地(市)、县级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比赛第一名者。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 在全国青年比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任一项前十五名或三级运动员标准中任一项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而在以上比赛中未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者;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认可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比赛前二名者;在地(市)、县级的相应比赛中获得该项目比赛第一名者。